为促进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的健康发展,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会工作实际,制定本会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。
一、会费是协会的经费来源之一,是维持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。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,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。
二、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,用之得当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“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”、“依据工作成本”的原则确定。根据我会实际情况,经第六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会费标准如下:
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;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;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;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。
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,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、活动或者各项培训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(如资料费、住宿费、餐饮费、参展费、参演费等)。
三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,本会每年第四季度向会员发出次年度会费交纳通知,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在当年1月1日前交齐会费,由本会统一出具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”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。各会员应按标准,主动及时交纳会费,不得拖欠,一年不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四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:
1、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,厉行节约,加强审计,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2、会费收支统一由促进会财务收管,配备专职财务人员,单独设立帐册,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。
3、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活动。
4、会费的支出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、平调、挪用。
5、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《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章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主要用于促进会开展工作,如宣传策划、业务培训、资料印刷、召开会议、奖励表彰、公益捐赠等。
6、会费支出实行会长负责制,大项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六、会费的监督
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,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,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。
中华儿童文化艺术促进会